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县检公诉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艾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11982********,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住承德县某某镇某某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被承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日13时许,被告人艾某某饮酒后驾驶冀B1VN67号小型汽车行驶到承德县某某镇派出所门前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扣。经鉴定,被告人艾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76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承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广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艾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承德县某某镇某某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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