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1248号
被告人艾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1023197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地为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乡**村**号,现住址为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街**号**楼,工作单位为**司机。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20年2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7*******。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3日晚,被告人艾某某与黄某某(另案处理)在家吃饭喝酒后,艾某某酒后驾驶粤S1F****号牌小型汽车、黄某某驾驶粤BDL****小汽车外出充电后,2月24日凌晨1时许,两人分别驾驶汽车回到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老香街路段疫情防控检查点,艾某某在查体温时因体温过高需进一步检查,艾某某、黄某某为此与治安员发生冲突,治安员发现艾某某、黄某某有酒驾嫌疑,遂报警。接报后,执勤民警迅速到场进行处置,在处置过程中发现艾某某、黄某某有危险驾驶的嫌疑。执勤民警对被告人艾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6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96.19mg/100ml。达到危险驾驶的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报警记录卡,受、立案文书、认罪认罚文书、出警经过、查获经过、人员档案、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料库查询(显示无犯罪前科)、抽血告知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笔录、情况说明、行驶证、驾驶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车轨迹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香某甲、香某乙、陈某某、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艾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廖芸
2020年4月28日
附:1.被告人艾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7*******。
2.随案移送案卷二册、光盘一张;黄某某涉案材料一份。
3.《量刑建议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 《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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