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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艾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州检刑诉〔2020〕522号

被告人艾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82198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老河口市,户籍所在地老河口市**镇**村**组,租住襄阳市高新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22时16分许,被告人艾某某酒后持A1型驾驶证,酒后驾驶鄂F****8的小型轿车,沿襄阳市襄州区永安南路由西向东行驶,发现前方有民警设卡盘查,遂调转车头逃离,民警发现后驾车追赶,在襄州区陶家湾路段因艾某某驾驶的车辆与路边树木发生碰撞,民警将其拦停,艾某某欲再次倒车驶离,被民警使用枪托击碎其车辆前挡风玻璃,将其抓获并带至永安南路盘查点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显示为75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至襄州区人民医院惠民院区进行抽血备检。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艾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83.17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2.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3.查获及抽血经过视频;4.被告人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艳红

检察官助理:李佳佳

2020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住襄阳市高新区**栋**室,联系电话13135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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