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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艾某某危险驾驶案)_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齐龙检一部刑诉〔2019〕169号

被告人自然情况

姓名

艾某某

性别

民族

汉族

出生年月日

1967年**月**日

文化程度

初中文化

身份证号码

2302021967********

职业

住址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户籍所在地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被告人前科劣迹

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

强制措施情况

批准逮捕(     )

日期

取保候审(√)

日期

2019年9月2日

拘 留(√)

日期

2019年8月30日

办理案件流程

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于2019年10月24日移送审查起诉,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被告人。

犯罪事实

2019年8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艾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的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合意大街碧云湾洗浴门前与郭某某驾驶的黑B****8号凯美瑞牌小型轿车相撞被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艾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62.2mg/lOOml。

证据清单

1、物证:现场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记录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

3、证人证言(郭某某)

4、被害人陈述( 无)

5、被告人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

7、辨认笔录(无)

8、视听资料(一张光盘)

罪名认定

被告人艾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量刑情节

认罪认罚( √  )

坦白( √  )

自首(   )

立功(   )

前科(   )

累犯(   )

其他情节(                        )

量刑建议

拘役 

三个月

罚金

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备注

1、被告人艾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一册。

检察员:王玉国

2019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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