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艾某甲,男,198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11990********,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8日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7日22时7分许,被告人艾某甲饮酒后驾驶川EEN****号牌小车行驶至河源市205国道桂山红绿灯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116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艾某甲的血中乙醇含量为121.7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现场图、现场照片、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资料、情况说明等;2.被告人艾某甲的供述;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骆德忠
附:
1.被告人艾某甲(1368660****)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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