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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艾某某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乌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乌苏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苏市检一部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艾**,男, 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0**01X,维吾尔族,大专文化程度,乌苏市**,户籍所在地:新疆**派出所,现住**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乌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5月0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 2020年5月7日、2020年0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告知其认罪认罚所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2020年6月6日经检察长批准,案件审查期限依法延长了15天,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艾**饮酒后驾驶新**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乌苏市盛世名门小区东门路段时,被乌苏市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新疆科正司法鉴定所血液中乙醇检验意见书:被告人艾**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163.05mg/100ml。

认定上述证据如下:被告人艾**的供述、现场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认罪认罚承诺书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艾**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第一款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穆合拜提·海米提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艾**住**号,联系方式:13** 。

2.案卷材料2册,起诉书8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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