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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艾某某受贿、滥用职权案)_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5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011955********,汉族,文化贵州省**市公安局原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已退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号**栋**单元**号,住贵州省****步行街****单元**室,因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2019年11月12日被天柱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9日被石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8日被石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天柱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艾某某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天柱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经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报请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9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罪

1997年9月至2013年10月,被告人艾某某在任**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分管治安科(治安大队)、派出所等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吴某某等人所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38.6万元(以下均为人民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收受吴某某现金7万元的事实

****娱乐广场的负责人吴某某为了其娱乐广场的赌博活动不被查处,以拜年拜节的名义,于2011年春节前在艾某某办公室送给艾某某现金1万元;于2011年中秋前在**市公安局**派出所附近送给艾某某现金1万元;于2012年春节前在**市公安局**派出所门口送给艾某某现金1.5万元;于2012年中秋节前在**市公安局门口送给艾某某现金1万元;于2013年春节前在****酒店门口送给艾某某现金1.5万元。2012年年底的一天,艾某某电话告知吴某某有人举报其娱乐广场涉赌后,吴某某****咖啡厅门口送给艾某某现金1万元。

2.收受张某某现金4万元的事实

****浴城负责人张某某为了浴城的涉黄活动不被查处,以拜年的名义,于2010年春节前在**市大十字**州农业银行路口送给艾某某现金2万元;于2011年春节前在**市大十字**州农业银行路口送给艾某某现金2万元。

3.收受赵某某、程某某现金9万元的事实

****煤矿负责人赵某某、程某某为了在审批炸药时得到艾某某的关照,以拜年拜节的名义,赵某某于2009年春节前在艾某某的办公室送给艾某某现金1万元;于2010年春节前在艾某某的办公室送给艾某某现金1万元;于2010年中秋前在艾某某的办公室送给艾某某现金1万元;于2011年春节前在艾某某的办公室送给艾某某现金1万元。程某某于2011年中秋前在**市公安局附近送给艾某某现金1万元;于2012年春节前在**市城区的路边送给艾某某现金1万元;于2012年中秋前在**市城区的路边送给艾某某现金1万元;于2013年春节前在**市公安局附近送给艾某某现金1万元;于2013年中秋前在**市公安局附近送给艾某某现金1万元。

4.收受李某某现金1.7万元的事实

****煤矿负责人李某某为了在审批炸药时得到艾某某的关照,以拜年的名义,于2010年春节前在**市公安局附近送给艾某某现金0.2万元;于2011年春节前在**州医院后门送给艾某某现金0.5万元;于2012年春节前在艾某某的办公室送给艾某某现金1万元。

5.收受舒某某现金1万元的事实

**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沪昆客专贵州段工程指挥部与陕西**化工有限公司达成炸药供销关系的过程中,负责人舒某某为了在审批炸药时得到艾某某的关照,于2011年5月在艾某某的办公室送给艾某某现金1万元。

6.收受唐某某现金2万元的事实

****爆破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唐某某为了审批炸药时得到艾某某的关照,以拜年的名义,于2012年春节前在艾某某办公室送给艾某某现金1万元;于2013年春节前在艾某某办公室送给艾某某现金1万元。

7.收受杨某某、张某某现金13.9万元的事实

某某、张某某夫妇俩于1997年5月份至2013年5月期间,在****镇、**镇等地投资开采煤矿,先后投资开采**镇(**)煤矿、**煤矿、**煤矿等煤矿。杨某某、张某某为了在审批炸药、治安检查等方面得到艾某某关照,于1998年春节前开始以拜年拜节的名义在艾某某办公室、**市公安局对面马路边、**大厦门口等地送给艾某某现金。其中:1998年至2001年春节前每次送0.2万元共0.8万元;2002年至2008年春节前每次送0.3万元共2.1万元;2009年至2012年端午节前每次送0.5万元共2万元;2009年春节前送1万元、中秋节前送1万元;2010年春节前送1万元、中秋节前送1万元;2011年春节前送1万元、中秋节前送1万元;2012年春节前送1万元、中秋节前送1万元;2013年春节前送1万元。

被告人艾某某收受吴某某等人所送的现金38.6万元全部用于个人日常开支。2020年4月2日,被告人艾某某委托家属主动上缴犯罪所得资金13万元到中共天柱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二、滥用职权罪

1998年年底的一天,杨某某为保护其煤矿利益,以煤矿治安不好为由,向被告人艾某某提出在******煤矿区成立“**市公安局**派出所驻矿治安执勤室”,购买警服(含警用肩章)、警棍、手铐等警械具供煤矿管理人员维护矿上治安。艾某某在明知杨某某是刑满释放人员,其成立“**市公安局**派出所驻矿治安执勤室”和购买警械具是为了借助公安执法名义保护其煤矿利益,可能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情况下,因收受杨某某所送的钱财而为其提供便利条件,在没有任何法律、法规以及**市公安局相关文件规定允许在煤矿区设立公安派出所驻矿治安执勤室并使用警械具,又未向**市公安局局长汇报或提请局党委会(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情况下,擅自批准杨某某挂牌成立“**市公安局**派出所驻矿治安执勤室”,并指示**市公安局**派出所所长左某某为杨某某出具购买警服、警棍、手铐等警械具的《购买证明》。杨某某持《购买证明》在贵州省公安厅门前的警用装备店购得警服、警棍、手铐后,于1998年底在****煤矿12号井办公室挂牌成立了“**市公安局**派出所驻矿治安执勤室”。2001年9月7日,矿工龙某某向杨某某索要工钱时,杨某某与手下阮某某以龙某某偷挖煤柱为由用手铐将龙某某铐住进行殴打,经法医鉴定,龙某某的损伤为轻伤。2002年10月3日,****村村民因杨某某的运煤车压坏该村公路找其讨说法时,杨某某指使阮某某用手铐将该村民兵连长孙某某铐住进行殴打。2002年12月10日,因车辆让行问题杨某某、阮某某等人用手铐将谢某某铐住并对谢某某、谢某甲父子进行殴打,经法医鉴定,谢某某的损伤为轻伤,谢某甲的损伤为轻微伤。

某某等人打着“**市公安局**派出所驻矿治安执勤室”的旗号,非法使用警服、警棍、手铐,对不服从管理的矿工和维权群众进行威胁、辱骂、捆绑、上铐、殴打,为非作恶,称霸一方,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一定区域内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逐步发展、壮大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害群众谢某某、龙某某等人多次向州、省、中央等有关单位控告杨某某等人及其背后的“保护伞”。2020年1月19日,**县公安局以杨某某等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向**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合同、审批表、控告信、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杨某某、吴某某某某、左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利用担任公安机关分管治安、派出所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副局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现金人民币38.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超越职权违规审批同意在煤矿区成立公安派出所驻矿治安执勤室并购买警械具,为他人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充当“保护伞”,致使他人非法使用警械具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被害群众多次向州、省、中央等有关单位控告,严重损害了公安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

检  察  官 左仁强

                              检察官助理   

                              2020年6月22

                            

附件1.被告人艾某某现羁押于石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14册,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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