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龙检一部刑诉〔2021〕Z33号
被告人艾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1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四川省泸县人,住泸县云锦镇龙井村**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5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至10月,被告人艾某某在其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安宁**道**段**号的出租房中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9月15日,被告人艾某某容留徐某某、周某某在出租房内吸食毒品。
2、2020年9月30日中午,被告人艾某某容留徐某某在出租房内吸食毒品。
3、2020年9月30日下午,被告人艾某某容留徐某某、周某某在出租房内吸食毒品。
4、2020年10月14日,被告人艾某某容留徐某某、周某某在出租房内吸食毒品。
5、2020年10月16日,被告人艾某某容留徐某某在出租房内吸食毒品。
2020年10月21日10时许,被告人艾某某在出租房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另查明:2020年4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艾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泸州市龙马潭区安宁梁鸿汽修厂往泸州市龙马潭区龙南路行驶,当车行驶至龙马潭区**道曼哈顿广场路段时与梁某某驾驶的川******号小型汽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后经群众报警,被告人艾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随后在医院抽血备检。
经检验,被告人艾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89.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艾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艾某某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艾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艾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危险驾驶罪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绍伟
2021年1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艾某某现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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