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艾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公诉刑诉〔2019〕403号

被告人艾某某,绰号“狗王”,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425198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湖南省常宁市**街道**路**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常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常宁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常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初至11月初,被告人艾某某多次容留吸毒人员郭某某,在其位于常宁市**街道**路**号**楼房间内与其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毒品(俗称冰毒,下同),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9日下午,被告人艾某某容留吸毒人员郭某某在其家中二楼房间内与其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毒品;

2、2019年10月30日晚,被告人艾某某容留吸毒人员郭某某在其家中二楼房间内与其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毒品;

3、2019年11月9日晚,被告人艾某某容留吸毒人员郭某某在其家中二楼房间内与其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毒品。

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艾某某被传唤到案。经尿液检测,艾某某、郭某某尿检结果均呈甲基安非他明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2.证人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艾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艾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艾某某六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娟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艾某某现羁押于常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其中侦查卷一册)。

3.证人名单和证据目录各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