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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艾某某容留他人吸毒,郭某某、杨某某、张某某贩毒案)_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望检刑检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22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长沙市望城区****社区**街***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06月0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看守所。

被告人艾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22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长沙市岳麓区**街道**组**号。因赌博,于2011年03月1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行政处罚。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06月0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看守所。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长沙市望城区**街道**组**号,现住址:长沙市高新区**期**栋**室。2019年1月3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被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存疑不诉。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06月0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22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长沙市岳麓区****镇**村**组**号。2010年9月20日,因犯抢劫罪,被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7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06月0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6月17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本院存疑不捕,于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郭某某、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艾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10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罪

1、2020年4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某某在明知郭某某为吸毒人员的情况下,以5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一粒半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一点点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给郭某某,并从中分得毒品小半粒毒品麻古、一点点冰毒和l00元的士费,在长沙市望城区****山庄附近完成交易。

2、2020年4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某某在明知郭某某为吸毒人员的情况下,以6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一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一点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给郭某某,并从中分得毒品小半粒麻古、一点点冰毒和l00元的士费,在长沙市望城区****山庄附近完成交易。

3、2020年5月底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杨某某在明知郭某某为吸毒人员的情况下,以6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一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一点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给郭某某,并从中分得毒品小半粒麻古和一点点冰毒和l00元的士费,在长沙市望城区****山庄附近完成交易。

4、2020年6月1日下午,被告人杨某某在明知郭某某为吸毒人员的情况下,以6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两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一点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给郭某某,并从中分得毒品半粒麻古和一点点冰毒和149元的士费,在长沙市望城区****山庄附近完成交易。

5、2020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郭某某为吸毒人员的情况下,带郭某某至长沙市岳麓区**小区附近,让郭某某在小区外等待,单人前往小区,先从陈某某(在逃)手中购买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后以500元的价格贩卖了毒品两粒麻古和一点冰毒给郭某某,并在长沙市岳麓区**小区附近与郭某某完成交易,郭某某不知张某某的毒品来源。

6、2020年5月12、13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郭某某明知刘某某为吸毒人员的情况下,收取刘某某500元毒资后,通过联系张某某并在张某某的帮助下,在陈某某(在逃)手中以1000元的价格购得毒品四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一点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在长沙市**小区附近完成交易。后郭某某在长沙市望城区**街道**重建地刘某某家门口以500元的价格贩卖了毒品两粒麻古和一点冰毒给刘某某。刘某某不知郭某某的毒品来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扣押决定书和扣押物品清单、公安机关提取笔录和微信转账截图照片、现场检测报告、郭某某吸毒成瘾意见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郭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

被告人郭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被告人杨某某在投案系自首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1、2020年4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艾某某提供毒资由郭某某购得毒品后,艾某某与郭某某两人在长沙市望城区**路的路边艾某某的车内(黑色越野车、车牌湘******),由艾某某提供吸毒场所和毒品,由郭某某提供吸毒工具,两人利用自制的吸毒工具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麻古和冰毒。

2、2020年4月底的一天晚上,郭某某购得毒品后,被告人艾某某与郭某某在长沙市望城区**路的路边艾某某的车内(黑色越野车、车牌湘******),由艾某某提供吸毒场所,由郭某某提供毒品和吸毒工具,两人利用自制的吸毒工具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麻古和冰毒。

3、2020年5月底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艾某某提供600元毒资购买毒品,后郭某某在杨某某手中以600元的价格购得毒品一粒麻古和一点冰毒后,艾某某与郭某某在长沙市望城区马***附近的路边艾某某的车内(黑色越野车、车牌湘******),由艾某某提供吸毒场所和毒品,由郭某某提供吸毒工具,两人利用自制的吸毒工具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麻古和冰毒。

4、2020年6月1日下午,被告人艾某某提供600元毒资购买毒品,后郭某某在杨某某手中以600元的价格购得毒品一粒麻古和一点冰毒后,艾某某与郭某某在长沙市望城区**路附近的路边艾某某的车内(黑色越野车、车牌湘******),由艾某某提供吸毒场所和毒品,由郭某某提供吸毒工具,两人利用自制的吸毒工具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麻古和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扣押决定书和扣押物品清单、公安机关提取笔录和微信转账截图照片等书证;2.被告人艾某某、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

被告人艾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郭某某、艾某某游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郭某某违反毒品管理秩序,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艾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郭某某、艾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郭某某、艾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判处被告人艾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朔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郭某某、艾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望城区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314208****。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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