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刑诉〔2019〕156号
被告人艾某某,男性,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21195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住镇赉县**房,无职业;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6日被镇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6日被镇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5日由镇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某某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末,犯罪嫌疑人艾某某到镇赉县人民法院接待大厅上访期间,艾某某妻子王某甲拉着条幅(条幅内容:我是华侨 我犯什么法?法院为什么给我戴手铐子)在镇赉县人民法院一楼接待大厅内逗留10余分钟,导致县法院无法办公,不能正常接待其他来访群众,严重扰乱了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
2.2018年12月份,犯罪嫌疑人艾某某为满足其不合理的利益诉求,在信访事项三级终结、签订《不上访承诺书》、《信访人承诺事项表》以及《息访协议书》且领取16万救助金的情况下,拿着大喇叭到县法院门口循环播放其事先录好的录音(内容是毛主席万岁,共产党万岁,打倒法西斯,镇赉法院是土匪),在法院门口逗留5分钟后被法院工作人员劝离。次日,艾某某仍然拿着喇叭在县法院门口循环播放该录音。播放录音持续10余分钟后,被法院工作人员孟某某劝走。艾某某自法院向东走到县政府的路程中并未将喇叭关掉,而是持续播放录音,在县政府门口逗留10余分钟,造成10余名群众围观,导致道路交通受阻,后被镇赉县政府工作保卫科人员劝阻,其行为严重扰乱了公共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3.2013年以来,犯罪嫌疑人艾某某为满足利益诉求,购买进京车票11次,其中两次因镇赉县法院和县公安局信访工作人员的劝阻未进京,共进京越级上访9次。在2018年2月11日,艾某某与镇赉县法院签订《息访协议书》并领取16万元救助金情况下,仍6次进京上访;2018年9月17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艾某某下达《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驳回申诉通知书》后,艾某某仍进京上访3次,艾某某的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信访维稳秩序。
综上,犯罪嫌疑人艾某某为发泄其不满情绪,制造社会影响,给当地政府施加压力,以达到其不合理的利益诉求,多次实施越级上访,在信访事项已三级终结及签订《息访协议书》的情况下,依然采取“拉横幅”、“播放广播录音”的形式多次到国家机关缠访、闹访,其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到案经过、检查证、艾某某的自然情况,调查笔录、案情简介及调查处理意见表、信访人承诺事项表、不上访承诺书、息访协议书、收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驻京来访接谈组受理来访事项登记表、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镇赉县人民法院赔偿决定书、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国家赔偿决定书、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驳回申诉通知书、2018年进京越级走访情况、2019年1月-7月进京越级走访情况、艾某某乘坐火车记录及住宿旅店记录、证明、车票复印件、镇赉县公安局训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苏某某、于某甲、刘某某、于某乙、李某甲、郭某某、沈某某、王某乙、韩某某、李某乙、孟某某、赵某某、王某甲、徐某某、吴某某、王某丙、高某某、隋某某、蒋某某、李某丙、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喜柱
2019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艾某某现羁押于镇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