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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艾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一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艾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8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镇**村**号,现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13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6日至12日期间,被告人艾某某在台州市黄岩区院桥镇新春北路家之家商务宾馆二楼的棋牌室内开设“二八杠”形式的赌博场头,招揽赵某某、范某某、秦某某等多人参赌,从中抽头获利。赌博场头开设5日,共抽头获利人民币9000余元。

2019年8月12日晚,被告人艾某某在台州市黄岩区院桥镇家之家宾馆二楼棋牌室内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微信截图;

2. 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范某某、秦某某、谢某甲、苏某某、龚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抓获经过;

3. 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艾某某的供述;同案犯张某某、谢某乙的供述;

4. 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从中抽头获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小龙

2020年1月17

附:

1.被告人艾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现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镇**村**号,联系电话157*******)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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