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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艾某某挪用资金案)_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二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艾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061976********,汉族,专科毕业,行政办公人员,原任钟祥市**镇**社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钟祥市,住钟祥市**镇**社区**组,因涉嫌挪用资金罪,2019年12月31日经钟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钟祥市公安局执行;2020年1月10日经钟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钟祥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钟祥市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法律意义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6年,被告人艾某某利用担任钟祥市**街道办事处**口社区**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社区资金14.4万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具体事实如下:

2013年12月,被告人艾某某向钟祥市**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甲借款20万元。2014年1月,艾某某用此款支付了**社区欠个体经营户祝某某5万元工程款、支付了**社区聘用工人徐某某工资0.6万元,借给其朋友周某某10万元,剩余4.4万元用于个人日常生活开支。

2014年8月,因钟祥市**食品有限公司在**社区征地,需向**社区缴纳20.23万元土地补偿费,杨某甲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要求艾某某偿还20万元借款。艾某某与杨某甲协商,用社区自有资金代杨某甲向**社区支付20万元土地补偿费以抵还借款。2014年8月18日,艾某某安排社区**张某某从社区征地补偿款中支取20万元,加上杨某甲补交的0.23万元现金,共计20.23万元,作为杨某甲交纳的土地补偿费,以杨某甲的名义存入钟祥市财政局郢中财政分局账户。艾某某用公款还清了自己欠杨某甲的20万元借款。

2014年9月3日,艾某某利用此前社区用5套安置房抵付工头赵某甲工程应付款74.443万元,未办理财务手续,仍挂在社区往来账上的机会(因不符合入账程序未下账),以支付赵某甲土方工程款为由,向郢中街办申请用款20万元,并获批准。郢中财政分局随即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赵某甲工程款20万元。之后,艾某某授意赵某甲将这20万元转账至张某某个人农商银行账户,以此弥补社区20万元征地补偿款缺口。

2019年11月,艾某某得知郢中街办正在开展“三资”清理工作,害怕其挪用集体资金问题暴露,经与赵某甲及其合伙人黄某某等5人商议,由赵某甲、黄某某等5人向**社区缴纳5套房屋款73.485万元,然后由**社区支付赵某甲应付工程款54.443万元,另20万元作为艾某某个人对赵某甲、黄某某的欠款,艾某某还给赵某甲现金13万元,欠黄某某7万元,**社区结清了应付赵某甲的工程款74.443万元,并办理相关财务手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艾某某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银行账据资料、查账说明、钟祥市审计局出具的关于艾某某任期内有关的财务情况说明、钟祥市郢中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关于在**社区开展“三资”清理的情况说明、钟祥市郢中财政分局关于对**食品有限公司向**社区缴纳土地补偿费20.23万元的财务资料及查账说明、郢中财政分局对**社区财务账目关于赵某甲分别领取30万、20万、54.443万元工程款的查账说明、明细分类账、张某某、赵某甲2人的银行交易流水、钟祥市**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其交纳征地费用的财务资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食品有限公司向**社区缴纳土地补偿费20.23万元的收据及相关财务资料、赵某甲和**社区签订的鱼池土方回填工程合同、工程验收报告、**社区财务账目关于赵某甲分别领取30万、20万、54.443万元工程款和黄某某领取7.3361元工程款的帐据资料、**社区关于赵某甲等5人的领取安置小区钥匙的记录、集体资产清缴通知书、缴纳房款的财务票据、**社区关于研究安置小区房屋销售单价的会议纪要、关于**安置小区工程费用结算单、祝某某领取安置小区工程款5万元的领款单、艾某某出具的徐某某领取6.1万元的领款单等书证;2.证人杨某甲、张某某、王某某、赵某甲、黄某某、赵某乙、毛某某、周某某、杨某乙、徐某某、陈某某、祝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某在担任社区党总支**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尤然

2020年2月11日

附:

1.被告人艾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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