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东检一部刑诉〔2021〕13号
被告人艾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87********,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莒南县人,务工,住山东省莒南县**镇**村。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2月1日被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艾某某在临沂市河东区**宿舍内,因琐事与张某发生纠纷,后双方发生殴斗。次日(2020年4月23日)5时许,在蓝泰商混站洗车场内,二人再次发生肢体冲突,期间艾某某将张某殴打致左侧4、5、7、8肋骨骨折等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鉴定意见;3.勘验、检查笔录;4.证人证言;5.被害人的陈述;6.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梓瑄
检察官助理:李成星
2021年1月4日
附件:1.被告人艾某某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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