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艾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30********201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建宁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建宁县**镇**老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建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1日被建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8月5日,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9月4日,建宁县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艾某某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在建宁县水南****宿舍三叉路口时,差点撞到在路口玩耍的小孩聂**,聂**受惊后摔倒在地。艾某某停车将聂**扶起,准备离开现场时,被害人何**将艾某某拦住要求其等聂**家长到场后方能离开。艾某某得知何**系旁观路人后,便与其发生口角,在争吵过程中,艾某某与何**发生推搡拉扯,后艾某某用力猛推何某甲的胸口,致使何某甲站立不稳,后退数米后仰面摔倒在人行道的水泥地上,倒地时何某甲右手手臂撑地。何某甲起身后想用手抓住艾某某,艾某某便抓住何某甲的右手手臂,双方继续发生口角。后围观群众拨打了报警电话。民警出警到达现场后将艾某某传唤至城关派出所接受调查。艾某某推搡何某甲倒地导致何某甲右侧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骨折累及关节面,经建宁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何某甲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被告人艾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何某甲达成和解协议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3.5万元人民币,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表、刑事判决书、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诊断报告单、出院记录等;
2.被害人何某甲的陈述;
3.证人黄某某、肖某某、聂某某、施某某、何某乙、何某丙的证言;
4.被告人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伤情鉴定书、酒精检测鉴定意见书;
6.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伤情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与被害人何某甲达成和解协议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宽处罚;被告人视力四级残疾,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艾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代 云
检察官助理:付标利
(院印)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居住在建宁县**镇**老街**号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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