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冷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艾某甲,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3195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现住冷水滩区**队**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1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逮捕。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13时多,被告人艾某甲从冷水滩煤勘三队的出租房走路到冷水滩山水华庭小区**栋**单元**的儿子家中看望孙女,正在厨房磨菜刀的儿媳妇雷某某不让其进屋,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人艾某甲就从厨房拿菜刀将儿媳妇雷某某手及头部多处砍伤,经鉴定受害人雷某某伤势为轻伤。
2020年3月8日18时许,杨家桥派出所在冷水滩区山水华庭小区**栋**单元**将涉嫌故意伤害的被告人艾某甲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雷某某、邓某某、艾某乙的证言。3.受害人雷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艾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永州潇湘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7.审讯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艾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艾某甲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艾某甲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平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艾某甲现羁押在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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