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个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艾某某,绰号“小艾”,男,198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11988********,汉族,云南省个旧市人,大学文化,个体,住个旧市**街**号附**室。2019年9月2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由个旧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3月1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个旧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3日10时许,被告人艾某某在个旧市老厂镇裸倮弯处因运输矿石一事与肖某某、扶某某 、姜某某发生纠纷扭打,在此过程中被告人艾某某推车将被害人扶某某腰部撞伤。经云南明诚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扶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害人肖某某、姜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扶某某、肖某某、姜某某的陈述;
3、证人普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4、伤情鉴定意见书;
5、现场辨认及照片;
6、被告人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艾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园满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个旧市**街**号附**室,联系电话:1390873****。
2.移送本案卷宗二册、《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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