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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艾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三部刑诉〔2020〕244号 

 被告人艾某某,男性,197662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81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乐平市***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2020722日被乐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公安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乐平市看守所。

  辩护律师:张骏,江西护三农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乐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艾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艾某某,听取了被告人艾某某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9月2日,在辩护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艾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下午17时30分左右,在乐平市洎阳街道人民中路阿俊排挡内,被告人艾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因工程款一事发生争吵,继而用拳头互殴,被旁人拉开,尔后,李某某持啤酒瓶将被告人艾某某头部砸伤,艾某某持啤酒瓶追打李某某未果,便持啤酒瓶砸向李某某停放在该排挡外的大众轿车(车牌号为赣H00F31),致该车玻璃、天窗及尾灯等部件受损。同年7月2日,乐平市发改委对该车损失价格认定为人民币10395元。经乐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艾某某伤情评定为轻微伤。2020年8月31日,被害人李某某收到被告人艾某某家属赔偿,并对被告人艾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2.被告人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朱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4.法医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某故意损坏他人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云翔

检察官助理:陈佳怡

2020年910

附:

    1.被告人艾某某现羁押于乐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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