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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艾某某敲诈勒索案)_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一部刑诉〔2020〕523号

被告人艾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86********,汉族,大专文化,成都市龙泉驿**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20年7月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刘某某,四川**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艾某某原系原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士官。2015年12月,被告人艾某某转业后,以举报时任**军成都场站**股股长李某某倒卖部队油料为由,向李某某索要财物。两人经协商确定金额8万元并签订协议,李某某于2016年1月和2017年1月分两次给被告人艾某某转账共8万元。2019年李某某因涉嫌职务犯罪被调查,其举报艾某某敲诈勒索。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艾某某经民警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姜  梦

检察官助理:杨雪楠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艾某某现羁押于新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碟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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