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莲检诉刑诉〔2017〕400号
被告人艾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29281991********,维吾尔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镇**路**巷**号**号,2017年3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4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执行。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3月1日21时许,被告人艾某某来到本市莲湖区自强西路同一药店门口时,适逢被害人孟某某与朋友途经此处欲进药店购药,某某某见状紧跟其后,趁孟某某不备之机,将其放在左侧口袋的一部黄色华为G9青春版手机盗走。艾某某准备逃离现场时被群众发现并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盗华为G9青春版手机价值人民币959元。破案后,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2、被害人孟某某陈述;3、证人王某某证言;4、被告人艾某某供述与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959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艾某某的行为系犯罪未遂,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菲
2017年6月2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莲湖区看守所;
2、案卷三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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