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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艾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麦盖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麦盖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麦检一部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艾XX,男性,19XXXX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2719XXXX,维吾尔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麦盖提县,住新疆麦盖提县XXXXXXXX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麦盖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31日被麦盖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麦盖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XX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9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20:30时,被告人艾XX和朋友阿XX在阿XX姐姐的麦盖提县XX院家属院的XX号楼XX单元XX房子里喝酒,喝酒的时候被告人艾XX接到其女朋友的电话在隔壁卧室聊天,被告人聊天的时候看到卧室床头柜上面的金首饰盒,将金首饰盒里面的价值为11093元的1条金项链、1只金耳环、4只金戒指等黄金首饰放在口袋里,把盒子扔到卫生间里的垃圾桶里,然后继续跟朋友阿XX喝酒。被告人艾XX趁阿XX喝醉睡觉从房子出来。破案后被盗黄金首饰已全部被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被告人户籍证明、破案经过、社会证明等;

2.被害人陈述;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3.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

4.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艾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X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如实交代自己罪行,指控的事实无意义,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8个月,罚金2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麦盖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帕尔哈提玉素因

阿布都克尤木·如孜

(院印)

2020年10月8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麦盖提县看守所

2.起诉书一式八分,公安局1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案件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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