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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艾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诉〔2020〕691号

被告人艾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9231985********,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乐县**镇**村**号(暂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村)。2008年2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8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与原判有期徒刑四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2011年1月28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2年6月1日止;2013年9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2015年5月4日刑满释放;2015年10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7年4月8日刑满释放;2018年5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8年6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16日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2月23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艾某某带口罩、帽子、驾驶无号牌红色钱江牌三轮摩托车来到济南市历城区**街道**村,使用手电筒照明查看后,发现村民张某某家大门上锁,院内没有灯光,推测其家中无人,遂用工具将张某某家大门锁打开后进入院内,入室翻找后,将张某某家中存放的黄河龙牌白酒两箱(老酿坊系列(32度),450ml/瓶,每箱6瓶装)搬至其三轮摩托车上盗走。后被告人艾某某将两箱黄河龙牌白酒存放于其租赁的储藏室内。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的两箱黄河龙牌白酒的价值为人民币480元。

2020年9月9日,公安民警在济南市天桥区**村将被告人艾某某抓获归案。案发后,在被告人艾某某租赁的储藏室内扣押了被盗的两箱黄河龙牌白酒,并已发还失主张建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艾某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雪辉

检察官助理:李阳

2020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艾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第二看守所;

2、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6、光盘24盘_;

7、涉案款物(作案工具:钱江牌三轮摩托车1辆、手电筒2只;物证:黑色帽子一个、外套一件(蓝白黑相间、SPORT字母)、蓝色牛仔裤1条)等物品暂扣于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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