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艾某某盗窃案)_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金检一部刑诉〔2020〕580号

被告人艾某某,男,198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3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号,住址:同上。2020年9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于2020年925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5时许,被告人艾某某在成都市金牛区天回镇万圣家园C区5栋2单元,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林某某(女,46岁)停放在此的一辆白色爱玛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334元。

2020年9月1日,犯罪嫌疑人艾某某被民警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艾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宇

检察官助理:林丹

2020年1112

                                  

附件:

1.被告人艾某某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

3.提讯证和换押证各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