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兵图垦检刑检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艾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301987********,维吾尔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新疆图木舒克市,现住图木休克**镇**团**连**栋**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图木舒克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2日被图木舒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1由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图木舒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2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9日15时左右,被告人艾某某骑自己的一辆红色*****号“铃木”牌二轮摩托车,到**团**连的被害人月某某超市买水喝,进超市旁边的房间后,趁房间里没人,偷走了被害人包里面的2800元现金。被告人艾某某被抓获后,将偷走的2800元现金返还给了被害人月某某。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艾某某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艾某某拘役4-6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努尔麦麦提·麦麦提依明
检察员助理:吾普尔买合木提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59986**** 。(担保人海某某,联系电话:18099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视听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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