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殷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艾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29251991********,维吾尔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新疆新和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刑事拘留, 2020年5月15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晚,被告人艾某某进入被害人拜某某位于安阳市殷都区戚家庄租住房间内,从房间桌子双肩挎包内盗窃现金4900元,后将盗窃钱财用于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到案经过;2.证人艾某甲证言;3.被害人拜某某陈述;4.被告人艾某某供述和辩解;5.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海洲
2020年8月1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艾某某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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