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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艾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20〕Z1230号

被告人艾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12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货车驾驶员,住重庆市渝北区**大道**小区**栋**单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9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于2020年10月8日退回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于2020年11月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5月,被告人艾某某与杨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共谋盗窃后,多次驾驶装载有被害单位钢材的渝D4****货车到杨某某等人在重庆市江北区鱼嘴镇旱鱼路租赁的工棚内,由杨某某等人安排工人用行车、卷扬机等设备和工具,采取抽取的方式,盗窃少量钢材并将余下钢材重新打包后,由艾某某驾车到收货方指定的地点交付。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4月18日,被告人艾某某驾驶装载被害单位重庆**实业有限公司钢材的渝D4****货车,到江北区鱼嘴镇旱鱼路的工棚内,与杨某某等人盗窃其中少量钢材后,从杨某某处分得赃款现金若干。

2.2020年4月26日,被告人艾某某驾驶装载被害单位重庆**钢铁有限公司钢材的渝D4****货车,到江北区鱼嘴镇旱鱼路的工棚内,与杨某某等人盗窃其中少量钢材后,从杨某某处分得赃款现金若干。

3.2020年5月1日,被告人艾某某驾驶装载被害单位**科技有限公司钢材的渝D4****货车,到江北区鱼嘴镇旱鱼路的工棚内,与杨某某等人盗窃其中少量钢材后,从杨某某处分得赃款现金若干。

2020年5月28日,被告人艾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本案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艾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4500元(暂扣于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提货单、出库单等书证;

2.证人董某某、景某某、廖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艾某某案发后退出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艾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可以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崔建山

2020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艾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重庆市渝北区**大道**小区**栋**单元**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被告人艾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500元暂扣于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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