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艾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303199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村**号楼**单元***号,案发前住山东省淄博市**路**座**楼**号。因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2月31日被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6年5月28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7年1月30日止。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某日,被告人艾某某趁乘坐梁某某车辆之机窃取梁某某银行卡一张,后被告人艾某某猜得银行卡密码多次通过ATM机将卡内61100元取出使用。案发前,被告人艾某某已归还该卡34900元,仍有26200元未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银行卡账户明细、微信转账截图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艾某某的供述;4.辨认笔录、搜查笔录;5.案发现场监控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艾某某假释期满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到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宁宁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艾某某现羁押在淄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光盘2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