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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艾某某盗窃案)_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兵图垦检刑检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艾某某,女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531301994********,维吾尔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新疆图木舒克市**镇**团**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图木舒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9月20日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图木舒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0日下午,被告人艾某某帮被害人古某某查询农业银行卡余额时得知卡里有6万余元后,顿时起了贪念未将此卡归还给被害人古某某,于2019年4月11日8时许,在**团农业银行自动取款机上窃取了被害人古某某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836687********)中的2万元供自己使用。赃款已追回并归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笔录、辨认及指认笔录;6.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明细清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某秘密窃取他人共计20000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艾某某有期徒刑11个月至1年3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古丽吉娜

(院印)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现住图木舒克市**镇**团**路**号**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339998****;保证人:奴某某,住**团**路**号**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337975****;

2.案卷材料2册,视频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有关涉案赃物:一条黑色牛仔裤、一双白色运动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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