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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艾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5542号

被告人艾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03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路**。2012 年3月因抢劫罪被湖南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5年6月12日刑满释放。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5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4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5月9日19时许,被告人艾某某在宝安区**街道**新村**路**号门前处,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于此处的鼎霸牌电动车盗走,因看到民警巡逻遂将该电动车丢弃在路边逃走。

二、2019年5月12日晚,被告人艾某某在宝安区**街道**新村**路**楼**号**楼下处,将被害人黄某某的一部骏马牌电动车盗走。后将该车以人民币200元销赃。

三、2019年5月24日10时48分许,被告人艾某某在宝安区**街道**新村**路**号**楼处,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于此处的一部男士电动车盗走。后将该车以人民币800元销赃。

2019年5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艾某某在宝安区**街道**村**路**号****房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王某某被盗的电动车(照片);2.书证:电动车的发票复印件、检查笔录、抓获经过、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刑满释放证明;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黄某某、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艾某某曾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菲菲

2019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艾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本院提审笔录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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