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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艾某某破坏监管秩序案)_湖北省武汉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武汉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城郊检一部刑诉〔2019〕8号

被告人艾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维吾尔族,文盲,租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号。2010年6月1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9月18日投入湖北省武昌监狱服刑。2013年4月3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8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8年。刑期自2010年6月18日起至2031年10月2日止。

本案由湖北省武昌监狱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某某涉嫌破坏监管秩序罪,于2019年11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委托辩护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听取被告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艾某某于2013年6月23日至2019年2月19日间,先后有4次殴打他犯、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主要事实如下:

2013年6月23日上午10时左右,在武昌监狱六监区生产车间,被告人艾某某因为生产琐事与罪犯胡某某发生口角,期间,艾某某突然用握着微型起子(用铁丝自制,一端用胶带缠绕作为手柄)的右手朝胡某某左脸颊刺去,将胡某某左脸颊刺穿。

2017年10月29日上午11时30分左右,在武昌监狱七监区监舍,因为拿回民餐的事情,被告人艾某某与罪犯朱某某发生口角,继而被告人艾某某用右拳朝朱某某的后脑勺打了两拳,致其倒地。

2018年5月19日上午9时左右,在武昌监狱二监区生产车间,被告人艾某某与罪犯黄某某因为打开水的事情发生争吵,随后艾某某走到黄某某的岗位与其再次争吵后,突然用右手朝黄某某的面部、胸部各打了两拳,黄某某准备站起来时被链化钢丝绳绊倒在地,艾某某跟随黄某某倒在地上继续扭打,致黄某某左眼睑血肿、鼻根部血肿、后脑有2*2肿块。

2019年2月19日下午17时左右,在武昌监狱二监区监舍,被告人艾某某因为车间板凳归属问题与罪犯张某某发生口角,随后,艾某某用右拳先后朝张某某的头部、面部各打了两拳,致张某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破案经过;2.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入监登记表等书证;3.证人证人胡某某、刘某某、朱某某、沈某某、黄某甲、敖某某、黄某乙、姜某某、田某某、张某某、李某甲、曹某某、蔡某某、李某乙、孙某某等证言;4.被告人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某在刑罚执行期间,多次殴打同监狱服刑人员,破坏监管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监管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艾某某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苏卫东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艾某某现羁押于湖北省武昌监狱;

       2、案卷二册随案移送;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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