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艾某某等11人故意毁坏财物案)_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一部刑诉〔2021〕11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8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双辽市,住**街**村**屯。

被告人艾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4196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双辽市,住**街**村**屯。

被告人马某甲,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2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克左中旗,住**街**村**屯。

被告人白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821971********,蒙古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双辽市,住**街**村**屯。

被告人任某甲,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4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双辽市,住**街**村**屯。

被告人任某乙,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3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双辽市,住**街**村**屯。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4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双辽市,住**街**村**屯。

被告人王某乙,女,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4195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双辽市,住**街**村**屯。

被告人吕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4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双辽市,住**街**村**屯。

被告人单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4196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双辽市,住**街**村**屯。

上列十被告人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1月24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乙,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82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双辽市,住**街**村**屯。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1月30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艾某某、马某甲、白某某、任某乙、任某甲、张某某、王某乙、吕某某、马某乙、单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4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建立了一个“******”微信群,被告人王某甲、艾某某、马某甲、白某某、任某乙、任某甲、张某某、王某丙、吕某某、马某乙都在该群内。上述被告为了在李某某现居住的房子位置建广场,王某甲、艾某某、马某甲、白某某在微信群里组织扒李某某现居住的房子,任某甲在微信群内定于14时到李某某居住的房子位置集合,艾某某和马某甲带扒房子的工具。14时许艾某某拿着绳子、马某甲拿着撬棍和王某甲、白某某、任某乙、张某某、王某丙、吕某某、马某乙到李某某居住的房子处集合,单某甲将事先准备好的撬棍和锤子使用三轮摩托拉到现场,艾某某、王某甲、马某甲、白某某、任某乙、任某甲、张某某、王某丙、吕某某、马某乙使用撬棍、锤子、绳子将房子的混凝土梁、房屋前过梁、南墙扒倒,经双辽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该房屋损失价格为2326元。上述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案件来源、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无前科劣迹证明、户籍证明、谅解书;2.证人孙某某、单某乙、高某某、王某丁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艾某某、马某甲、白某某、任某乙、任某甲、张某某、王某乙、吕某某、马某乙、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艾某某、马某甲、白某某、任某乙、任某甲、张某某、王某乙、吕某某、马某乙、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艾某某、马某甲、白某某、任某甲、任某乙、张某某、王某乙、吕某某、马某乙、单某甲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艾某某、马某甲、白某某、任某乙、任某甲、张某某、王某乙、吕某某、马某乙、单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再新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艾某某、王某甲、马某甲、白某某、任某乙、任某甲、张某某、王某乙、吕某某、马某乙、单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原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