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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艾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桂市临检一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艾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03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园**园**栋**号,现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路**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上午10 时许,被告人艾某某伙同王某某(在逃)到桂林市临桂区**镇**街的一巷子里,其中王某某负责乔装和尚为老人看相算命,艾某某则在一旁当托,烘托王某某算命看相很准,解难也很灵,雷某某老人看后就让王某某看相,王某某看后就说雷某某老人有灾难,其能解难,雷某某老人信以为真,就当场给了3600元给王某某,让王某某为其解难,王某某拿到3600元后,就马上打艾某某电话叫其开车来接应,后王某某就坐艾某某驾驶的摩托车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某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明洪

2020年9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艾某某现羁押于桂林市第5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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