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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艾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一部刑诉〔2019〕262号

被告人艾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2198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街**里**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艾某某于2018年3月至11月期间,向被害人吴某甲、吴某乙谎称能够帮助其解决房屋拆迁补偿、户口迁移、孩子就学就医等问题,向其索要各类办事费用共计人民币58700元并用于个人消费。

经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于2019年8月16日将被告人艾某某抓获。被告人艾某某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共计13万元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身份材料、公安机关抓获破案经过、记账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截图、银行流水、谅解书等书证;2. 被害人吴某甲、吴某乙的陈述;3. 视听资料;4.被告人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汪宝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艾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

2.移送案卷二册、证据材料五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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