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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艾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耿检二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艾某某,女,身份不明,自称缅甸联邦共和国人, 28岁,出生日期不详,傣族,文盲,务工,住缅甸联邦共和国腊戌地区**,暂住云南省临沧市耿马自治县**镇**村委会**组出租房,无前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耿马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申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时间自2020年2月23日至3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艾某某在耿马自治县**镇**村委会**组路边的出租房内以人民币3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陶某某、老三(身份不详)、老四(身份不详)5颗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

2、2019年10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艾某某在耿马自治县**镇**村**组路边出租房内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陶某某5颗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在吸毒人员陶某某与被告人艾某某交易完成后,民警在艾某某出租房门口将吸毒人员陶某某抓获,并在陶某某身上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5颗。后民警在被告人艾某某出租房的床上查获46颗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及160元人民币。

经鉴定称量,从被告人艾某某住处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4.64克;被告人艾某某贩卖给吸毒人员陶某某的5颗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0.52克;经侦查实验核定,艾某某贩卖给陶某某、老三、老四等三人未能查获实物的5颗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重约0.509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及照片;

2、书证:身份协查复函,抓获经过,现金进账单,涉案物品、财物移交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见证人身份信息,情况说明;

3、证人陶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物证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尿液提取及现场检测报告书;

6、勘验、检查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毒品可疑物称量记录及照片,毒品可疑物取样笔录及照片,侦查实验笔录及照片,人身安全检查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视频光盘8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重约5.669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远芳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艾某某现羁押于耿马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8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证据目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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