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Z1064号
被告人艾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无,回族,文盲,户籍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本案于2020年6月10日被刑事拘留,7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7月10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经报请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该院于2020年9月23日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21时许,被告人艾某某经与高某某电话联系后,在本市越秀区解放北路1180-1号附近路段向高某某贩卖毒品1小包,被伏击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经鉴定,缴获的毒品1小包净重0.2克,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到案经过、毒品照片等书证、物证;
2. 证人高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艾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 鉴定意见;
5. 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冬艳
2020年9月25日
附:
1. 被告人艾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 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及光盘资料三张
3. 缴获的毒品海洛因0.2克,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销毁
4. 缴获的作案工具电话1台,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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