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艾尔肯·艾麦提,男,维吾尔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5312519******,在职研究生学历。住在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河滩南路**号**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受贿、贪污罪,于2018年6月30日被喀什地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
本案由喀什地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喀什地区监察委员会(2018)20号移送起诉意见书,对艾尔肯·艾麦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贪污罪于2019年7月24日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喀什分院指定我院审查起诉。我院于2019年7月24日受理本案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贪污犯罪事实
2008年9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艾尔肯·艾麦提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巧立名目,自定薪酬,以领取策划费的名义套取公款609055.4元归个人使用,其行为构成贪污犯罪。
1、2011年8月18日,被告人艾尔肯·艾麦提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巧立名目,自定薪酬,以领取策划费的名义套取公款10938元。
2、2012年2月10日,被告人艾尔肯·艾麦提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巧立名目,自定薪酬,以领取策划费的名义套取公款64879.87元。
3、2013年2月22日,被告人艾尔肯·艾麦提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巧立名目,自定薪酬,以领取策划费的名义套取公款27923.85元。
4、2014年6月4日,被告人艾尔肯·艾麦提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巧立名目,自定薪酬,以领取策划费的名义套取公款55262.23元。
5、2015年12月31日领取,被告人艾尔肯·艾麦提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巧立名目,自定薪酬,以领取策划费的名义套取公款51562.28元。
6、2016年11月8日,被告人艾尔肯·艾麦提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巧立名目,自定薪酬,以领取策划费的名义套取公款90392.5元。
7、2016年11月21日,被告人艾尔肯·艾麦提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巧立名目,自定薪酬,以领取策划费的名义套取公款4000元。
8、2016年12月22日,被告人艾尔肯·艾麦提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巧立名目,自定薪酬,以领取策划费的名义套取公款176336.84元。
9、2017年5月24日,被告人艾尔肯·艾麦提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巧立名目,自定薪酬,以领取策划费的名义套取公款53194.4元。
10、2017年12月19日,被告人艾尔肯·艾麦提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巧立名目,自定薪酬,以领取策划费的名义套取公款9500元。
11、2017年12月21日,被告人艾尔肯·艾麦提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巧立名目,自定薪酬,以领取策划费的名义套取公款44065.43元。
12、2017年12月28日,被告人艾尔肯·艾麦提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巧立名目,自定薪酬,以领取策划费的名义套取公款21000元。
受贿犯罪事实
2008年2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艾尔肯·艾麦提在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收受4家单位和1人给予的现金共计260000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犯罪。
1、2008年2月,被告人艾尔肯·艾麦提在担任***期间,在工程承包过程中,为莎车县**镇工程老板图某某提供帮助,在位于喀什市人民广场附近,收受图某某给予的现金80000元。
2、2012年7月,被告人艾尔肯·艾麦提在担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喀什***职工阿某某调整工作岗位中提供帮助,在位于喀什**家属院的家中收受阿某某给予的现金30000元。
3、2015年12月,被告人艾尔肯·艾麦提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发行图书过程中给新疆**图书发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艾某某予以帮助,在喀什***的办公室中收受艾尔肯·伊布拉音给予的好处费50000元。
4、2016年5月,被告人艾尔肯·艾麦提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发行图书过程中给新疆**图书发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司某某予以帮助,在乌鲁木齐的家中收受司某某给予的好处费50000元。
5、2017年12月,被告人艾尔肯·艾麦提担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结算工程款过程中,给新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提供帮助,在位于**的办公室中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某某给予的50000元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尔肯·艾麦提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巧立名目,自定薪酬,以领取策划费的名义套取公款609055.4元归个人使用,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为目的,先后收受260000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三百八十五条,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其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喀什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木叶沙尔·麦麦提
艾尼完·艾买尔
2019年9月6 日
附:
1. 被告人现羁押于喀什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11册,检察卷1册,起诉书副本八份,起诉书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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