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艾某某贪污、受贿案)(公开版)_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喀市检公诉刑诉〔2019〕411号

被告人艾尔肯·艾麦提,男,维吾尔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5312519******,在职研究生学历。住在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河滩南路**号**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受贿、贪污罪,于2018年6月30日被喀什地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

本案由喀什地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喀什地区监察委员会(2018)20号移送起诉意见书,对艾尔肯·艾麦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贪污罪于2019年7月24日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喀什分院指定我院审查起诉。我院于2019年7月24日受理本案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贪污犯罪事实

2008年9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艾尔肯·艾麦提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巧立名目,自定薪酬,以领取策划费的名义套取公款609055.4元归个人使用,其行为构成贪污犯罪。

1、2011年8月18日,被告人艾尔肯·艾麦提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巧立名目,自定薪酬,以领取策划费的名义套取公款10938元。

2、2012年2月10日,被告人艾尔肯·艾麦提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巧立名目,自定薪酬,以领取策划费的名义套取公款64879.87元。

3、2013年2月22日,被告人艾尔肯·艾麦提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巧立名目,自定薪酬,以领取策划费的名义套取公款27923.85元。

4、2014年6月4日,被告人艾尔肯·艾麦提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巧立名目,自定薪酬,以领取策划费的名义套取公款55262.23元。

5、2015年12月31日领取,被告人艾尔肯·艾麦提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巧立名目,自定薪酬,以领取策划费的名义套取公款51562.28元。

6、2016年11月8日,被告人艾尔肯·艾麦提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巧立名目,自定薪酬,以领取策划费的名义套取公款90392.5元。

7、2016年11月21日,被告人艾尔肯·艾麦提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巧立名目,自定薪酬,以领取策划费的名义套取公款4000元。

8、2016年12月22日,被告人艾尔肯·艾麦提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巧立名目,自定薪酬,以领取策划费的名义套取公款176336.84元。

9、2017年5月24日,被告人艾尔肯·艾麦提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巧立名目,自定薪酬,以领取策划费的名义套取公款53194.4元。

10、2017年12月19日,被告人艾尔肯·艾麦提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巧立名目,自定薪酬,以领取策划费的名义套取公款9500元。

11、2017年12月21日,被告人艾尔肯·艾麦提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巧立名目,自定薪酬,以领取策划费的名义套取公款44065.43元。

12、2017年12月28日,被告人艾尔肯·艾麦提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巧立名目,自定薪酬,以领取策划费的名义套取公款21000元。

受贿犯罪事实

2008年2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艾尔肯·艾麦提在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收受4家单位和1人给予的现金共计260000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犯罪。

1、2008年2月,被告人艾尔肯·艾麦提在担任***期间,在工程承包过程中,为莎车县**镇工程老板图某某提供帮助,在位于喀什市人民广场附近,收受图某某给予的现金80000元。

2、2012年7月,被告人艾尔肯·艾麦提在担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喀什***职工阿某某调整工作岗位中提供帮助,在位于喀什**家属院的家中收受阿某某给予的现金30000元。

3、2015年12月,被告人艾尔肯·艾麦提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发行图书过程中给新疆**图书发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艾某某予以帮助,在喀什***的办公室中收受艾尔肯·伊布拉音给予的好处费50000元。

4、2016年5月,被告人艾尔肯·艾麦提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发行图书过程中给新疆**图书发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司某某予以帮助,在乌鲁木齐的家中收受司某某给予的好处费50000元。

5、2017年12月,被告人艾尔肯·艾麦提担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结算工程款过程中,给新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提供帮助,在位于**的办公室中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某某给予的50000元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尔肯·艾麦提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巧立名目,自定薪酬,以领取策划费的名义套取公款609055.4元归个人使用,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为目的,先后收受260000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三百八十五条,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其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喀什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木叶沙尔·麦麦提

艾尼完·艾买尔

2019年9月6 日

附:

1. 被告人现羁押于喀什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11册,检察卷1册,起诉书副本八份,起诉书电子版。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