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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艾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宜都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一部刑诉〔2019〕63号

被告人艾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581198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宜都市,户籍所在地宜都市**镇**村,租住宜都市**街道办事处**巷。因涉嫌非法储存枪支罪,于2019年8月31日被宜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枪支罪,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宜都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宜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某某涉嫌非法储存枪支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一天,被告人艾某某从朋友处获得土铳一支,在公安机关多次缉枪治爆行动中,艾某某未主动将其非法持有的土铳上缴。2019年8月30日,宜都市公安局民警在**街**巷**号**房内将土铳查获,经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土铳属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邓某某等人的证言;3.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4.检查笔录;5.搜查视频;6.被告人的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高武松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艾某某现羁押于宜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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