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艾某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检察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兵阿克苏垦检刑检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艾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9221966********,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新疆温宿县沙河镇**队**栋**号,现住地:新疆温宿县沙河镇**连**排**号。2020年6月16日,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 9月4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某某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0日,被告人某某擅自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沙河镇**连**队**红枣地旁戈壁滩布置两只铁夹。次日,其中一个铁夹已夹到一只野生动物疑似黄羊,并被当地群众举报。当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森林公安局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公安局沙河派出所**连警务室,将这只受伤的疑似黄羊带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阿拉尔市实施救助,同年3月15日经救助无效死亡。

2020年6月7日,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本案疑似黄羊的死体提取DNA检材进行鉴定物种及保护级别,经鉴定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鹅喉羚。2020年6月17日,新疆臻冠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的一只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鹅喉羚进行价值评估,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2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等;2.物证:鹅喉羚(死体)一只、铁夹子一只;3.证人证言:证人乌某某、吐某某等11人证言;4.被告人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的物证鉴定书、新疆臻冠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技术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某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鹅喉羚一只,经鉴定其价值为人民币25000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艾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胜旺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589934****。

2.案卷材料及证据共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