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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艾某甲、李某甲等3人偷越国境案)_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易检一部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艾某甲,自述曾用名艾某乙,男,200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225262002********,布依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镇**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11月14日被云南省易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易门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甲,自述曾用名李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22526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镇**路**号,现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小区**幢**楼**号。因本案,于2020年11月14日被云南省易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易门县看守所。

被告人韩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225261993********,回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镇**路**号。2012年11月因故意伤害罪被贵州省平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十一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11月14日被云南省易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易门县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易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某甲、李某甲、韩某甲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艾某甲、李某甲、韩某甲在未办理出入境证件或通行证明的情况下,在网友“杨某甲”(身份信息不详)的安排下从云南省临沧市偷渡到缅甸孟能一赌场内务工。2020年10月29日,上述三名被告人在当地出租车司机(身份信息不详)的安排下,先后通过乘车、乘坐皮划艇等的形式从缅甸偷渡回中国普洱市孟连县境内,同日22时被孟连县公安局勐啊边境派出所民警在边境管控巡逻时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户口证明、查获经过、出入境记录核查结果等;2.三名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辨认笔录及照片。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三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甲、李某甲、韩某甲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境,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三被告人被民警查获后主动交代自己偷越国境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易门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范青青

检察官助理:刘根杰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三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易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本案属于跨境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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