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石检公诉刑诉〔2019〕114号
被告人艾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81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福建省龙岩市漳平市,户籍地福建省漳平市**号楼**号,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逮捕。
被告人柯某甲,曾用名柯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5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福建省泉州市,户籍地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镇**村**号,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逮捕。
被告人艾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81199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福建省龙岩市漳平市,户籍地福建省龙岩市漳平市**镇**村**号,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逮捕。
被告人范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04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户籍地江苏省连云港市开发区**街道**村**号,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3221995********,汉族,专科肄业,无职业,户籍地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街**号,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某甲、柯某甲、艾某乙、范某某、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法定期限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10月,被告人艾某甲、柯某甲、艾某乙、范某某伙同艾某丙(另案处理)、叶某某(另案处理)骗取被害人刘某某等人的信任后,多次利用被告人郑某某设立的赌博网站,以进行网络赌博为名骗取上述被害人财物。其中,被告人艾某乙在职期间诈骗被害人钱某某计人民币46万余元。被告人范某某作为“拉手”骗取被害人于某某、刘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等四名被害人钱某某计12万余元。刘某某等12名被害人被诈骗财物共计人民币47万余元。
被告人郑某某于2018年11月9日、被告人艾某甲、艾某乙于2018年11月15日、被告人柯某甲于2018年11月16日、被告人范某某于2018年11月23日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酒店结账单、酒店入住记录、房屋租赁合同、银行流水、被害人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等12名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艾某甲、柯某甲、艾某乙、范某某、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北京通达法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其他材料:到案经过、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说明、户籍材料、网络比对工作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甲、柯某甲、艾某乙、范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薛洁松
2019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艾某甲、柯某甲、艾某乙、范某某、郑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石景山区看守所;
2.预审案卷27册;
3.证据材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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