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兵图垦检刑检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艾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90031997********,维吾尔族,小学文化,职业:工程车司机,户籍所在地新疆图木舒克市,住**镇**团**连**栋**号。曾犯有盗窃罪,于2015年8月21日被图木舒克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500元,于2015年9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图木舒克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日被图木舒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图木舒克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西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31302000********,维吾尔族,初中文化,职业:工程车司机,户籍所在地新疆图木舒克市,住**镇**团**连**栋**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图木舒克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日被图木舒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图木舒克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图木舒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某甲、西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16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2020年7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15日。被告人艾某甲、西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于2019年11月9日3时许,被告人艾某甲与木某某(已行政拘留处理15日)两人,以盗窃为目的, 进入被害人马某某的“**”商店内窃取475元现金和各类牌香烟52盒。被害人的损失未挽回。
阿克苏市价格认定局,认定涉案赃物香烟的总价格为1359元。
2. 于2019年12月29日00时许,被告人艾某甲与被告人西某某,以盗窃为目的,到图木舒克市**小区停车场,发现被害人艾某乙的一辆“**”牌车车门没锁,两人便打开车门从车内窃取了一块旧怀表、一瓶香水、一副近视眼镜及一本机动车驾驶证。后被告人艾某甲与西某某将驾驶证扔到案发现场附近。涉案赃物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
阿克苏市价格认定局,认定涉案赃物一副眼镜、一瓶香水、一个旧怀表的总价格为715元。
3.2019年12月29日1时许,被告人艾某甲与被告人西某某,以盗窃为目的,在图木舒克市**小区内窃取被害人刘某某的新N*****号“**”牌轿车,次日晚, 被告人艾某甲驾驶该车行驶至**团**连时,被盗的“**”牌轿车掉到水渠内后,被告人艾某甲弃车离开现场,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涉案赃物已追回。
阿克苏市价格认定局,认定涉案赃物新N*****号**牌轿车的价格为15592元、车辆损失的价格为82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2.证人木某某、买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艾某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艾某甲、西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阿克苏市价格认定局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指认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艾某甲、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共同盗窃他人价值18141元的财物;被告人西某某伙同他人共同盗窃他人价值16307元的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艾某甲、西某某共同实施盗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犯。被告人西某某在上述第二起、第三起盗窃行为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艾某甲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两名被告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且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艾某甲一年两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西某某是初犯,并通过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821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西某某七个月至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图木舒克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吾买尔·阿布力孜
检察官助理:麦麦提艾力·艾麦提
(院印)
2020年7月15日
附:
1.两名被告人现羁押于图木舒克市看守所。
2.本侦查卷3册,视频光盘共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和解协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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