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兵焉垦检公诉刑诉〔2020〕1号
被告人艾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8271965********,维吾尔族,文盲,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新疆和静县**团,住新疆和静县**团园**连。因涉嫌赌博罪,经焉耆垦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4日被焉耆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变更强制措施,分别于2019年12月1日、2019年12月13日,被焉耆垦区公安局、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阿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8271977********,维吾尔族,小学文化,**团园**连职工,户籍所在地新疆和静县**团,住新疆和静县**团园**连**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3日被焉耆垦区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4000元,2019年5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赌博罪,经焉耆垦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4日被焉耆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变更强制措施,分别于2019年12月1日、2019年12月13日,被焉耆垦区公安局、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阿某乙,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8271970********,维吾尔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新疆和静县**团,住新疆和静县**团园**连。因涉嫌赌博罪,经焉耆垦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日被焉耆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变更强制措施,分别于2019年12月1日、2019年12月13日,被焉耆垦区公安局、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某甲、阿某甲、阿某乙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1月22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焉耆垦区公安局于2019年12月12日补查后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中旬,被告人阿某甲伙同买某某(另案处理)组织人员在**团园**连葡萄地以掷骰子的方式聚众赌博,被告人阿某甲等6人参与赌博,现场赌资共计 7600余元。
2、2019年10月中旬,买某某(另案处理)组织人员在**团园**连葡萄地以掷骰子的方式聚众赌博,被告人艾某甲等4人参与赌博,现场赌资共计 1800余元。
3、2019年10月20日,买某某(另案处理)组织人员在**团园**连葡萄地以掷骰子的方式聚众赌博,被告人艾某甲等5人参与赌博,现场赌资共计9100余元。
4、2019年10月中旬,买某某(另案处理)组织人员在**团**小区**号楼**单元**室以掷骰子的方式聚众赌博,被告人阿某甲等5人参与赌博,现场赌资共计4900余元。
5、2019年10月中旬,被告人阿某甲伙同买某某(另案处理)组织人员在**团**小区**号楼**单元**室以掷骰子的方式聚众赌博,被告人艾某甲等7人参与赌博,现场赌资共计8000余元。
6、2019年10月中旬,被告人阿某甲组织人员在**团**小区**号楼**单元**室以掷骰子的方式聚众赌博,被告人艾某甲等5人参与赌博,现场赌资共计3600余元。
7、2019年10月上旬,阿某丙(另案处理)组织人员在**团**小区**号楼**单元**室以掷骰子的方式聚众赌博,被告人艾某甲等5人参与赌博,现场赌资共计6700余元。
8、2019年10月上旬,阿某丙(另案处理)组织人员在**团**小区**号楼**单元**室以掷骰子的方式聚众赌博,被告人艾某甲、阿某甲等7人参与赌博,现场赌资共计15600余元。
9、2019年10月中旬,阿某丙(另案处理)组织人员在**团艾某乙(另案处理)房子以掷骰子的方式聚众赌博,被告人阿某甲等5人参与赌博,现场赌资共计6800余元。
10、2019年9月中旬,吾某某(另案处理)伙同依某某(另案处理)在焉耆县**村**组**号房子以掷骰子的方式聚众赌博,被告人艾某甲6人参与赌博,现场赌资共计10300余元。
11、2019年9月底,吾某某(另案处理)在焉耆县**村**组**号自己房子以掷骰子的方式聚众赌博,被告人艾某甲等9人参与赌博,现场赌资共计12900余元。
12、2019年10月初,被告人艾某甲伙同阿某甲组织人员在**团园**连阿某乙房子以掷骰子的方式聚众赌博,被告人阿某甲、艾某甲等11人参与赌博,现场赌资共计26100余元。被告人阿某乙从中非法获利450元。
13、2019年10月中旬,被告人艾某甲伙同依某某(另案处理)组织人员在**团园**连阿某乙房子以掷骰子的方式聚众赌博,被告人阿某甲等8人参与赌博,现场赌资共计7800余元。被告人阿某乙从中非法获利210元。
14、2019年10月20日,被告人艾某甲伙同阿某甲组织人员在**团园**连阿某乙房子以掷骰子的方式聚众赌博,被告人艾某甲等10人参与赌博,现场赌资共计35800余元。被告人阿某乙从中非法获利800元。
15、2019年10月中旬,被告人阿某甲组织人员在**团园**连沙坑以掷骰子的方式聚众赌博,被告人阿某甲、艾某甲等5人参与赌博,现场赌资共计2070余元。
16、2019年10月初,被告人阿某甲伙同买某某(另案处理)组织人员在**团园**连艾某丙(另案处理)房子以掷骰子的方式聚众赌博,被告人阿某甲、艾某甲等5人参与赌博,现场赌资共计3300余元。
17、2019年10月中旬,被告人艾某甲组织人员在**团农**连杨某某(另案处理)房子以掷骰子的方式聚众赌博,被告人阿某甲、艾某甲等5人参与赌博,现场赌资共计6100余元。
18、2019年10月中旬,被告人阿某甲组织人员在**团园**连沙坑以掷骰子的方式聚众赌博,被告人阿某甲、艾某甲等4人参与赌博,现场赌资共计157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一个碗、三个筛子;2.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3. 巴某某、吐某某等21名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艾某甲、阿某甲、阿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6.现场视频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艾某甲、阿某甲、阿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甲、艾某甲以营利为目的,组织或参与赌博,其中,被告人阿某甲组织或参与赌博13次,被告人艾某甲组织或参与赌博15次,赌资累计超过5万元。被告人阿某乙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3次,三场赌资累计超过5万元,三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艾某甲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此前因吸毒受到行政处分等量刑情节;被告人阿某甲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前科劣迹等量刑情节;被告人阿某乙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艾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阿某甲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阿某乙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周立军
(院印)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艾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新疆和静县**团园**连;被告人阿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新疆和静县**团园**连**号;被告人阿某乙现取保候审于新疆和静县**团园**连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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