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艾某甲,男,维族,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9281988********,初中文化程度,阿拉尔市**厂员工。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阿瓦提县**镇**村**组**号,住该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17日被阿拉尔市城区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3月19日,本院决定继续监视居住。
本案由阿拉尔市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0日12时左右,被告人艾某甲与库某某等人在阿拉尔市10团八连商店饮酒后被送至**厂员工宿舍休息,23时30分许,艾某甲驾驶新N*号小轿车载库某某、艾某乙前往麦西来普饭店,行驶至金银川路雷达站路段时被民警查获。
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物证类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艾某甲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31.77 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查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库某某、艾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艾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物证类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沙拥军
附:
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在其住处,联系电话:1819940****。
2.侦查卷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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