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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艾某甲受贿案)_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兵图垦检公诉刑诉〔2019〕86号 

  被告人艾某甲,曾用名艾某乙,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301968********,维吾尔族,大学专科毕业,图木舒克市城区公安局锦绣街派出所民警,户籍所在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舒克市,住图木舒克市**号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犯有贪污、受贿罪,经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8月26日被图木舒克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第三师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贪污、受贿罪,于2019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本院认定被告人艾某甲在担任图木舒克市城区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期间涉嫌受贿一罪,受贿金额7.56万元:

1、2014年5月,艾某甲安排下属以保证金的名义收取牙某某0.5万元并占为己有并用于个人开支。

2、2014年5月艾某甲安排下属以保证金的名义收取赛某某1.7万元保证金,将其中1.56万元据为己有并用于个人开支。

3、2016年1月,艾某甲在处理**团农民肉某某酗酒闹事问题时,艾某甲安排下属以保证金的名义收取肉某某5万元,后退还4万元,艾某甲将剩余1万元拿走并占为己有。

4、2013年7月,艾某甲明知图木休克派出所退休民警玉某某所送1万元现金,是为**团巴扎清真寺伊玛目艾某丙参加朝觐政审之事,找其帮忙,仍收受贿赂,并帮助艾某丙通过国保大队审核环节。

5、2014年10月,艾某甲明知国保大队民警胡某某为**团**连的热某某被拘留一事,找其帮忙将热某某取保候审,仍答应帮忙,并收受胡某某所送0.5万元,后安排国保大队民警将热某某取保候审。

6、2014年12月,艾某甲明知国保大队民警胡某某送1万元现金,是为**团**连农民阿某某被拘留一事,找其帮忙将阿某某取保候审,仍收受贿赂,后安排国保大队民警将阿某某取保候审。

7、2015年6月,艾某甲明知国保大队民警胡某某为克某某被拘留一事,找其帮忙将克某某取保候审,仍答应帮忙,并收受1万元贿赂,后安排国保大队民警将克某某取保候审。

8、2015年8、9月份,艾某甲明知**团**连农民艾某丁所送1万元,是为外甥艾某戊被收教一事,找其帮忙办理解教,仍答应帮忙并收受贿赂,后将艾某戊解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视听光盘。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甲利用担任图木舒克市城区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职务的便利,单独或者指使下属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退还全部涉案赃款,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刁黎犁

2019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图木舒克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卷光盘6张。

3.收据一张、到案经过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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