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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艾某甲故意毁坏财物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1028号

被告人艾某甲,男,199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4306261990********,汉族,大学文化,无业,系“长沙市雨花区**天下美食饭店”经营者,家住湖南省平江县**镇**号。2019年4月12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艾某甲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艾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艾某甲在长沙市雨花区**小区***大厦经营“**美食”饭店。因物业管理问题,2019年2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艾某甲纠集饭店员工将****停车坪的两收费岗亭及三根ETCP停车系统道闸杆毁损。经鉴定,被毁坏的物品价值人民币6210元。

案发后,艾某甲于2019年4月11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艾某甲通过家属向被害人湖南**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给予了赔偿,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收款收据、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艾某乙、陈某甲、陈某乙、候某某、赵某某、洪某某、黄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艾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甲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艾某甲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艾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且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清

2019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艾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10865****。

2、移送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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