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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艾某甲诈骗案)_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兵图垦检公诉刑诉〔2019〕125号

被告人艾某甲,男,于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301989********,维吾尔族,小学文化,住新疆图木舒克市**镇**团**连**栋**号。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7年9月12日被图木舒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17日被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9日被图木舒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16日被图木舒克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图木舒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4日补查重报;2019年11月15日审查起诉期限延长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艾某甲对被害人热某某称其在**市公安局有认识的人,需要4、5万元疏通关系就可以把他在**的姐姐弄出来为由,骗取了热某某的96000元后用于日常开销。

2.2013年7月期间,被告人艾某甲谎称自己可以通过关系不经考试就可以办理驾驶证,骗取被害人麦某某2000元、西某某2500元、牙某某7000元、吾某某2000元、艾某乙2000元、木某某1000元。

3.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艾某甲谎称通过花钱可以将艾某甲酒驾被图木舒克市交通警察大队暂扣的驾驶证取回为由,骗取被害人艾某丙的9700元现金和一整只羊的肉。

4.2013年3月期间,被告人艾某甲谎称自己可以通过关系不经考试就可以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被害人白某某的2200元、买某某的2500元、艾某丁的4000元,共8700元用于日常开销。

5.2019年1月10日,被告人艾某甲向被害人努某某借了5000元,之后谎称以给被害人努某某办理驾驶证为由将努某某的5000元骗取后用于日常开销

被告人艾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各种非法手段骗取他人钱财共计135900元后用于日常开销。被害人损失未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构事实,侵犯他人135900元的财物所有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努尔麦麦提·麦麦提明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图木舒克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3.被害人艾某丁、热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各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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