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艾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9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系杭州市**店**,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乡**村,捕前住浙江省杭州市**街道**公寓**栋**单元**楼。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5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0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19日至2020年1月2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31日至2020年1月2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11日,三亚市三亚**养生馆因新开业缺少按摩技师,被害人朱某某通过朋友认识在湖北省石家庄市**养生会所工作的被告人艾某甲(冒用“艾某乙”的身份),艾某甲承诺可以介绍10名按摩技师到三亚**养生馆工作。之后,艾某甲以收取每名按摩技师介绍费人民币1000元、保证金人民币5000元以及技师机票费用人民币22000元为由要求转账。朱某某通过店内财务人员分别于2016年7月12日、7月16日转账人民币37000元到艾某甲指定账户(户名艾某乙、卡号62284806391********)。2016年7月18日,朱某某按照艾某甲提供的航班信息前往三亚市凤凰机场接机,至当日22时许仍未接到按摩技师,其间艾某甲的手机一直处于关机状态。朱某某与艾某甲所在会所联系,会所工作人员称艾某乙已离职,不知去向。
2019年9月2日,被告人艾某甲在杭州市余杭区**街道**城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9月5日,艾某甲退还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37000元,取得朱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实证据:1.书证:报案书、常住人口信息、注销证明、转账截图、个人账户交易明细、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黄某某、刘某某、贾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艾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量刑情节证据:到案经过、收据、谅解书、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甲以非法占有的目的,虚构事实取得被害人的信任,诈骗被害人人民币37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丽娜
书 记 员:姚莉娜
2020年2月20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艾某甲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 书证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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