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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艾某甲重婚案)_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一部刑诉〔2020〕262号

被告人艾某甲,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51989********,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住徐州市泉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9月6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某甲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3月,被告人艾某甲明知李某甲(另案处理)在与孙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李某甲在邳州市**镇**村举办婚礼,后在徐州市泉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育有二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非婚生育子女出入户申请表、出生医学证明及户籍信息证明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艾某乙及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艾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甲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去人民法院

检察官:薛伟

2020年9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艾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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