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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艾某粉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沾检一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艾某粉,女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201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住曲靖市沾益区**街道**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0日经曲靖市公安局沾益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曲靖市公安局沾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某粉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田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9日9时许,被告人艾某粉因琐事在曲靖市公安局沾益分局与曲靖市沾益区老法院之间的巷道处与被害人田某某厮打,被告人艾某粉将被害人田某某按压在路边花台的水泥台上,致田某某外伤致腰2椎体左侧横突骨折的轻伤二级后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2.被害人田某某陈述;3.证人陈某某、张某某、彭某甲、彭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艾某粉的供述与辩解;5.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委托书、通知书、CT报告;6.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艾某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艾某粉同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自首。被告人艾某粉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艾某粉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零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冬花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艾某粉居住于曲靖市沾益区**街道**村**号,电话号码1376983****,被害人田某某的电话131087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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