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艾永盖,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通市昭阳区**镇**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2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永盖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1999年2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艾永盖与艾某某(已判刑)邀约胡某甲、胡某乙、张某某、杨某某(四人已判刑)等人持刀子、钢管等工具,到昭通市昭阳区**镇**村“**海坝”将艾某某打伤。经鉴定,被害人艾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永盖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且致人重伤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虎良慧
2020年4月25日
附:
1.被告人艾永盖现羁押于昭通市昭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物证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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